冀医采〔2025〕2号
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实际报销比例、提升医保经办服务便利化水平的若干措施》(冀医保发〔2023〕3号)要求,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省牵头京津冀赣开展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现发布《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YPJC-2025-05)》,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
附件:
1. 《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YPJC-2025-05)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