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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医保中心、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为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持续提升群众使用集采药品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按照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林区实际,制定了《神农架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神农架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落地成效,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提质扩面。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5〕49号)文件精神,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采中选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参加单位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下同)。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
(二)参加品种范围。省动态公布的《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参加单位。林区定点民营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自愿参加的应向医保部门提交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医保部门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连锁零售药店中遴选,并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单位名单和动态更新,便于群众监督查询。
(二)统一建设标准。参加药店做到“五统一”,即:实行统一悬挂标识,在醒目位置展示本单位配备的集采药品清单;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选择药品品种。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目录以省医保局统一发布并动态更新的《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为准,主要为适宜在药店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和代谢、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生殖和性激素、全身用抗感染、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以及中成药联采品种。
1.定点零售药店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
2.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少于 50种。
(四)实行平台采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鼓励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采购集采药品,后续开展新批次或集采药品到期接续时,也可通过省采购平台参与报量、采购等工作。
(五)做好供需对接。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根据自身需求及时报送计划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结合参加单位采购需求做好产品生产供应,确定配送企业。鼓励参与集采的连锁药店加强网点布局,协调中选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和配送。
(六)严格价格管理。参与的中选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定点零售药店应承诺售价,鼓励按中选价销售或不高于集采中选价15%销售。
(七)加强配备使用。参加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结合参加单位采购需求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 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或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可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品种清单,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的,要在各类线上平台标明“集采药品”,且原则上不得高于线下销售价格。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的监督,对要求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行动资格,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三进”行动标识牌,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三进”单位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记分管理。
(四)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参加集采“三进”单位,结合销售集采药品数量等,在年度协议考核中将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加分。建立健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的激励机制,在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及医保资金预付、医保信用评级、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7-8月)。制定《神农架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二)正式启动实施(2025年8-9月)。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单位名单。
(三)持续优化提升(2025年10月)。持续完善管理措施,不断扩大参加范围,于2025年10月底前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省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保部门要强化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知晓率和满意度,注重挖掘典型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神农架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申请表
2.神农架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
3.神农架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购销协议
4.神农架林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标牌标识参考样式
5.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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