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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产品报价及选择配送商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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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产品报价及选择配送商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3-1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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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按照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工作总体安排,将组织开展带量联动产品报价及选择配送商有关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本次报价及选择配送商限于带量联动目录产品。带量谈判产品在医疗机构申报预采购量后组织谈判程序,其报价和配送商选择另行通知。

二、时间要求

2023年1269时至202312715时,企业须完成报价工作,逾期未完成(未提交)视为放弃。

企业应同时完成配送商选择,逾期未操作将影响医疗机构遴选产品。

三、操作程序

(一)报价程序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带量采购—京津冀报价确认”进行报价操作,具体操作参见《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报价及选择配送操作手册》(与功能同步上线)。

(二)选择配送商程序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带量采购-京津冀选择配送”,选择配送商,具体操作参见《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报价及选择配送操作手册》(与功能同步上线)。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报价不高于报价上限产品即入围,合并配送商选择结果形成供医疗机构候选药品清单,可获得医疗机构采购申报需求量80%形成约定采购量。化学药品按照代表品报价,生物制剂按具体规格包装产品逐个报价。此次集采对同组内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采取中位取价、梯度带量的方式,即与同组平均水平相比,每差距增加1倍,约定任务比例减少10%,最多减少50%

原则上未成功报价或高于报价上限药品即流标,流标产品将限价纳入本市重点监控范围。

(二)企业填报的配送商应能够保证及时、充足的供应我市医疗机构。本次申报结束后,生产企业和委托的配送商还应及时在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中按照确认的供应产品与配送商完成合同的签署、解除,具体操作路径:药品交易结算-合同管理-配送协议 。

如有操作问题可与以下电话进行沟通。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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