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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公布有关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20260409)
  • 来源:浙江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 发布时间: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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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浙医保发〔2025〕22号)等文件,经企业主动申报、梳理公示、申诉澄清等程序,现将符合挂网采购等要求的药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即日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已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产品,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重新申报挂网的,给予14天(自然日)过渡期。期满后平台将统一撤销原在线交易产品挂网。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目录切换、业务衔接等工作。 

(二)新纳入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 挂网采购药品清单

2. 撤销在线交易产品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