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保函〔2025〕76 号
关于做好广东金莲花胶囊等 3 个批次药品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广东金莲花胶囊等 3 个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
〔202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76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品种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采购和使用相关批次集采中选药品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执行时间。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三)品种范围。广东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采品种、江西十六省联盟药品集采品种、三明“六病共管”药品集采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广东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采、江西十六省联盟药品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31 日。三明“六病共管”药品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
起计算,原则上为 2 年。
(二)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
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执行原则。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与本次执行的集采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药品采购协议终止执行,原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广东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采与正在执行的省际联盟集采重合的品种,待省际联盟协议期满后,再执行广东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采。
三、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于 7 月 30 日前组织做好相关批次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原已在我省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企业按照中选价格调整挂网价格,避免出现重复挂网数据。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已挂网同质量层次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组织相关企业对其挂网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不同意调整价格的暂停交易,避免出现包装规格倒挂情况。
(二)各批次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格或省级挂网价格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 30 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价格,当外省平台招标(非带量采购)、挂网价格低于我省平台挂网价格时,相关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 30 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若企业未按期进行价格联动,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于 7 月30 日前完成分配采购量、组织建立配送关系、签订三方购销协议等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中选产品落地执行前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 3 个月起,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指导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其中,广东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采在采购周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 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如确需继续采购的,医疗机构可自主议价采购,并按要求备案;属于中药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属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在保护期限内的品种)的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提前备货准备,确保执行日期前将中选药品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中选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各市(地)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应按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规定采取信用评价处置措施。其他配套措施按照《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工作的通知》(〔2022〕1100 号)执行。
附件:
1. 广东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中选限量供应清单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