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澄清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部分限价挂网药品限价被投诉事项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18〕5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8〕17 号)文件要求,我中心于2018年3月23日对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药品限价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接到部分投诉材料,相关被投诉企业须对投诉事项进行澄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时间
2018年4月18日至4月24日
二、澄清事宜
(一)企业如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在澄清药品汇总表中明确填写全国最低价格、执行的省份及时间并说明不认可投诉事项的理由,将纸质澄清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关材料递交至自治区药采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结果由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布。
(三)受理时间:2018年4月18日—4月24日(9:00~12:00,14:30~17:00)。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
业务电话:0471-4930630
附件:1.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部分限价挂网药品限价投诉表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澄清药品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