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公告
时间:2024-02-28
关于做好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联动
工作的通知公告
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为推进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范围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药品。
二、价格联动要求
(一)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集采中选价。第八、九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协同。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二)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以及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中选价。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或按既定协议执行。
(三)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谈判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要求,挂网价格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
(四)常规挂网药品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以挂网监测价为参照,主动调整偏高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
三、价格联动安排
(一)联动时间: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11日
(二)联动操作:各相关企业登陆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根据《四同价格治理信息表》(见附件1)查询所需价格联动的药品进行调整提交;如《四同价格治理信息表》中没有需要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则企业无需操作。
四、联动注意事项
(一)联动价格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企业查询监测价请发送:《证明材料》(见附件2)及《价格核查信息表》(见附件3)发送至邮箱hljypcgzx@126.com进行核查。
(二)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价格治理工作,认真对照梳理本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联动价格信息;对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进行价格调整的企业,将视情节采取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等约束措施。
附件1:《四同价格治理信息表》
附件2:《证明材料》
附件3:《价格核查信息表》
咨询电话:0451-85975688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2月28日
附件:附件.zip